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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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县永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永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蚌埠华泰特种钢有限公司 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蚌埠华泰特种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34511250元、逾期利息(暂计至2019年11月11日为456952.5元,之后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名义货价150000元; 二、被告蚌埠华泰特种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9000元、保全担保费28840元; 三、被告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永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怀远县永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浙泰不锈钢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永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怀远县永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蚌埠华泰特种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937元,由原告负担11035元、各被告共同负担2159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