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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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 邯郸市丛台区金通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冀0531民初248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爱辉,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6942834465。 法定代表人:陈艳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张凤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邯郸市丛台区金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明:2019年7月4日17时45分,原告乘坐李忠少驾驶冀E×××××号车与被告张凤明驾驶的冀D×××××/85Q7挂号大运牌重型半挂车在处相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毁的交通事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的各项损失共计64416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能够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为减少不必要的诉累,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凤明、邯郸市丛台区金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36400元(调解书送达后十日内履行原告***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广宗支行,户名:***卡号62×××71); 二、其他事项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