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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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皖北矿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皖北矿区支行借款本金24646.09元及利息、违约金【其中2020年4月10日之前的利息为2226.51元、违约金为1624.56元,自2020年4月10日起的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皖北矿区支行对被告***所有的桂N×××××五菱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型号:LZW6446JY型,发动机号:UJ11920342,车架号:LZWADAGA3JE318497)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皖北矿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