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5-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鄂0281民初579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栋,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刘城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8694.35元;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赔偿;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9日23时许,被告***驾驶鄂B×××××小型普通客车从金山店返回大冶途中,当车行至大冶市××店大道城管所路段掉头时与原告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辆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住院26天,被告***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5735元。此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因鄂B×××××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7774元(已扣减应返还被告***的垫付款4126元)。定于2019年11月25日前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返还被告***垫付款4126元。定于2019年11月25日前付清;

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09元(已在其垫付款5735元中扣减)不再支付;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18元,减半收取计509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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