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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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翔业劳动就业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 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汽车服务分公司 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与清远市翔业劳动就业服务公司签订的《集装箱牵引车维修保养包干协议》于2018年5月1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远市翔业劳动就业服务公司向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支付车维修保养包干费10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1日起计付至同年2月28日止;以5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计付至同年3月30日止;以7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1日起计付至同年4月30日止;以10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04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付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远市翔业劳动就业服务公司向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退还履约保证金20000元; 四、驳回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清远市翔业劳动就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4679元,由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负担1899元,由清远市翔业劳动就业有限公司负担2780元。本案反诉受理费2549元,由清远市翔业劳动就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本诉受理费已经由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预交,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同意由清远市翔业劳动就业有限公司于履行本民事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广东省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