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衡水康氏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河北鑫航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鑫航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衡水康氏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加工款517394.8元及利息(利息以517394.8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5.02元,由被告河北鑫航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