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营口市荣发参蜇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借款本金1192922.7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19年7月1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为110987.48元,2019年7月1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给付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 三、被告营口市荣发参蜇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款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依据抵押登记证书(国海证2016D21081113318号、宗海面积130.2604公顷;国海证2016D21081113308号、宗海面积74.6013公顷,国海证2016D21081113327号、宗海面积75.3333公顷),对依法处置抵押海域使用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35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8267.5元由被告***承担。被告营口市荣发参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