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恒尊集团有限公司
舟山陆港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城郊支行
慈溪市基建审计事务所舟山分所
慈溪市基建审计事务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舟山陆港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恒尊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933170元及该款自2019年9月10日起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恒尊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工程款4933170元在舟山陆港现代物流中心工程项目二期工程2#楼、5#楼、1#仓库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舟山陆港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恒尊集团有限公司保全担保保险费7800元。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65元,减半收取23132.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132.50元,由舟山陆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27
发布日期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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