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柴旦青盐盐业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 大柴旦大华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柴旦大华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借款本金19319540.08元,支付罚息515891.03元;2019年9月21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875%计算支付;支付复利13996.06元;并支付律师代理费83998元; 二、***、***对被告大柴旦大华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大柴旦大华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对被告大柴旦大华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湖(A区)硼钾矿采矿权(采矿权证号码×××)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对被告大柴旦大华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海省××镇交汇处不动产权证号为青(2018)大柴旦行政委员会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141400.55元,由大柴旦大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