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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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福建电广电视传媒有限公司 福州兴众时代传媒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闽0102民初3909号 原告:福建电广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郭丽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美羡,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郭燏,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州兴众时代传媒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学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电广电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广电视传媒公司”)与被告福州兴众时代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众传媒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广电视传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美羡、林郭燏,被告兴众传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学智、陈宇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电广电视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兴众时代传媒公司向电广电视传媒公司支付欠款7692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兴众时代传媒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电广电视传媒公司与兴众时代传媒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4日签订了合作协议。三方对栏目的合作达成一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有该节目全年免费冠名资格,兴众时代传媒公司负责节目的制作,电广电视传媒公司负责节目的播出。《协议》约定:栏目首播时间为每周日20:00-20:30,重播时间为每周一13:30-14:00。随后,电广电视传媒公司与兴众时代传媒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电广电视传媒公司收取兴众时代传媒公司栏目代理费50万,合作时间为2013年1月13日至2014年3月31日(节目播满52期)。双方还对付款期限、付款方式做了约定。 《协议书》、《补充协议》订立后,电广电视传媒公司履行了投放节目及广告的义务,兴众时代传媒公司却拖欠费用76920元不予支付。电广电视传媒公司多次催促无果后,于2017年6月26日通过EMS向兴众时代传媒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其尽快支付欠款。兴众时代传媒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电广电视传媒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兴众时代传媒公司辩称,一、电广电视传媒公司主张诉争代理费缺乏事实依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就诉争代理费的免除事宜达成口头合意,电广电视传媒公司同意免除诉争的代理费。因电广电视传媒公司在兴众时代传媒公司×××栏目播出的相同时段播出与×××相同类型、且有竞争关系的×××栏目,造成电广电视传媒公司预期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电广电视传媒公司为了弥补兴众时代传媒公司的损失,故同意免除诉争代理费,并继续播出栏目直至合同期满。双方达成口头合意后,电广电视传媒公司亦未要求兴众时代传媒公司支付诉争的代理费,直至电广电视传媒公司发出《催告函》。 二、电广电视传媒公司主张诉争代理费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双方×××补充协议第四条付款方式和第三条第4项合作时间的约定,兴众时代传媒公司最迟应于2014年2月25日支付最后一个月的代理费。电广电视传媒公司直到2017年6月23日才向兴众时代传媒公司主张诉争代理费,超过了诉讼时效。 电广电视传媒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兴众时代传媒公司进行了质证。对于兴众时代传媒公司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电广电视传媒公司与兴众时代传媒公司就广告发布合作事宜签订《协议书》及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均无异议。另就兴众时代传媒公司尚欠广告发布费用76920元的事实亦无异议。现双方争议的问题为电广电视传媒公司主张权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驳回福建电广电视传媒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23元,由福建电广电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林跃男 人民陪审员傅超真 人民陪审员牟卫民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金雪芳 |
| 裁判日期 | 2018-10-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