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固象防水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固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固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604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固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货款人民币360440元中未付部分金额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6月17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浙江固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2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12元,由原告浙江固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5元,由被告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48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428元,由被告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固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被告浙江中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26
发布日期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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