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熟市家盛模具厂
浙江鹤群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常熟市路达五金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浙江鹤群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常熟市家盛模具厂加工款10000元,并以1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常熟市家盛模具厂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50元,合计175元,由被告浙江鹤群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鹤群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75元已由原告常熟市家盛模具厂预交,由被告浙江鹤群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熟市家盛模具厂支付,本院不再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3-26
发布日期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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