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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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杭海镀锌钢管有限公司 杭州尊亚钢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杭州尊亚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杭海镀锌钢管有限公司加工款389571.63元、利息12850.99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68元,由被告杭州尊亚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杭海镀锌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申请退诉讼费;被告杭州尊亚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 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 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 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 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 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 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3-20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