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物产中大元通电缆有限公司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元通机电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2183.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7元,减半收取计币833.5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人民币1653.5元,由被告浙江元通机电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项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7-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