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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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福建东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米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福建东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砂石款1388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8元,***承担138元,福建东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17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