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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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协诚机械加工有限公司 德阳市正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金典之家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德阳市协诚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阳市正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归还本金913790.63元,并向原告德阳市正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6月17日起按月利率7‰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德阳市协诚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德阳市正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因购买财产保全保险支出的保费2000元以及申请财产保全支出的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被告湖北金典之家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确定的被告德阳市协诚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对原告德阳市正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德阳市正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93元,由被告德阳市协诚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湖北金典之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3008元,原告德阳市正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