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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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北柏瑞兴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房县鼎立信担保有限公司款6242086.48元,并按年利率24%承担自代偿银行借款之日起至偿还清之日止的债务利息、占用费及律师费; 二、被告十堰玉映汽车容器有限公司、被告***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95元,减半收取33347.5元,由被告湖北柏瑞兴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经预交,执行时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6695元。户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
| 裁判日期 | 2018-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