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风支行
湖北柏瑞兴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房县鼎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十堰玉映汽车容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湖北柏瑞兴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房县鼎立信担保有限公司款6242086.48元,并按年利率24%承担自代偿银行借款之日起至偿还清之日止的债务利息、占用费及律师费;

二、被告十堰玉映汽车容器有限公司、被告***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95元,减半收取33347.5元,由被告湖北柏瑞兴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经预交,执行时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6695元。户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裁判日期 2018-12-5
发布日期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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