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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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安徽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押金200,000元; 二、被告安徽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安徽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6元,公告费690元,合计5,016元,由被告安徽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安徽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