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7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包括:1、2016年6月30日的借条中利息的数额11.4万元;2、2015年元月26日的借条下欠所欠借款本金13.2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6月27日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该笔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40元,财产保全费3820元,合计15160元,由原告***负担680元,由被告安徽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