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神钢物资有限公司 广西祥钢物资有限公司 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祥钢物资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贷款本金2580000元、利息129438.6元、罚息391121.55元、复利44764.54元(利息计至2017年10月7日,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9月4日,之后产生的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依法另计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 二、若被告广西祥钢物资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在抵押担保范围以抵押物(广西柳州市柳石路153号嘉汇?龙潭4栋1-12、广西柳州市xx栋、广西柳州市xx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广西祥钢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广西祥钢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19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祥钢物资有限公司、广西神钢物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