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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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营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营支行借款本金182,645.68元,利息20,989.41元,共计203,635.09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均计算至2019年4月21日),及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复利,按《个人房屋按揭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营支行有权以被告***抵押的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铁西路139号某小区38号住宅楼38幢3单元0306035室房屋(建筑面积72.01平方米,房产证号为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XX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营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4.00元(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营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