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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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南宁铁路运输法院(2017)桂7102民初806号民事判决。 二、广西夏威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向***赔偿租金损失157494元; 三、广西夏威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向***赔偿西侧店面装修损失361493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191元,鉴定费15000元,共计47191元(***已预交),由***负担36527元,由广西夏威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06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190元(***已预交)由***负担26926元,由广西夏威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52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4-2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