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灵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广西灵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自2019年11月28日利息为109237.76元,后续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广西灵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的位于桂林八里街开发区“九龙[房权证号:灵川县房权证灵川镇字第××号、灵川县房灵川镇共字第20073543-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灵014国用(2008)第01412-3-3A05号]门面、位于桂林八里街开发区“九龙[房权证号:灵川县房权证灵川镇字第××号、灵川县房灵川镇共字第20073547-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灵014国用(2008)第01412-3-3A06号]门面及被告***名下的位于桂林[房权证号:灵川县房权证灵川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灵014国用(2007)第01424-2A30-2号]住宅享有抵押权,对其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7960,由被告***、***承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收款单位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