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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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中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付租金13404.6元及违约金4021.38元; 二、被告广西中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免租期内租金12186元; 三、被告广西中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装修款37570元及利息2471.59元。(利息以37570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30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至2019年7月5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55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8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中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09,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