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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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本诉被告云南茂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诉原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255771.11元”; 二、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变更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云南茂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2255771.11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以2255771.1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四、云南茂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质量保证金9139713.6元; 五、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施工的瑞景圆1、2、3、5、6、7、8、9栋及公共厕所、桥梁和室外挡土墙等建筑物存在的外墙漆面脱落开裂以及墙体色差质量问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修复完毕; 六、驳回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七、驳回云南茂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03821元,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390元,由云南茂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64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8400元,由云南茂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3650.4元,由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619.4元,由云南茂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203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