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朝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702民初40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702民初40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河南省朝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018591.29元并支付该款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2018591.29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3日起计至支付完毕支付之日止,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备注:利率标准不得高于年利率6%)】。 如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河南省朝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