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羊鸣四海畜牧有限公司 河南旭升牧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羊鸣四海畜牧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旭升牧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养殖合同》;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旭升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羊鸣四海畜牧有限公司136524元;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羊鸣四海畜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旭升牧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45元、反诉费96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南旭升牧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