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景明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景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支付利息77.9万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河南景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35.5万元,并以5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57577%支付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河南景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 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11325元,被告河南景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6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