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河南省享冠贸易有限公司 河南润华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润华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和罚息从2012年12月31日起算,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如果被告河南润华食品有限公司不按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期限履行,原告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河南润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