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 河南中普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民终17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普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丈夫),男,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州市农业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国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林州市农业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住***。 负责人:柴宏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军,该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卫民,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中普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州市农业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农经公司)、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林州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581民初5869号民事判决,工行林州支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豫05民终2325号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作出(2019)豫0581民初4509号民事判决。中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中普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