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盛康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民抗1号 抗诉机关:周口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王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审原告郭团结,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审原告张卫兵,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审被告郭国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审被告河南盛康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王建、郭团结、张卫兵因与原审被告郭国强、河南盛康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豫1623民初1272号民事调解书。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违反法定程序准予张卫兵、郭团结参加诉讼,且未尽到审查义务,将河南盛康药业有限公司未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未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占用的国有土地在调解书中予以处分,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造成国有财产损失,损害了国家利益,以周检民(行)监[2019]4116000020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指令商水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