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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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川易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方希望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40000元,并以1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易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被告四川易德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