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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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2018)冀0532民初827号民事判决; 二、***、***、***、沙河市双基水泥有限公司、沙河市凯兴贸易有限公司、邢台市开创工贸有限公司、沙河市华创矿产品有限公司、沙河市太行涂布纸业有限公司、河北吉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邢台市新纪元矿产品有限公司、邢台日隆商贸有限公司、任县盈联太阳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汇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偿还平乡县伟恒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13日始,按年利率24%计算,直至本息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平乡县伟恒商贸有限公司对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7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22800元,由***、***、***、沙河市双基水泥有限公司、邢台市开创工贸有限公司、沙河市凯兴贸易有限公司、沙河市华创矿产品有限公司、沙河市太行涂布纸业有限公司、河北吉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邢台市新纪元矿产品有限公司、邢台日隆商贸有限公司、任县盈联太阳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汇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7800元,由***、***、沙河市双基水泥有限公司、沙河市太行涂布纸业有限公司、河北吉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邢台市新纪元矿产品有限公司、邢台日隆商贸有限公司、任县盈联太阳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汇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