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金湘盈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1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变更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1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湖南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钢材款4116503.58元范围内向湖南金湘盈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446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受理费44646元,由***、湖南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