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金湘盈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湖南金湘盈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4116503.58元; 二、第三人***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湖南金湘盈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自2013年2月1日起,以4116503.5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湖南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人***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湖南金湘盈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446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9646元,由第三人***、被告湖南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3-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