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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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8民初3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安徽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前竣工奖励共计37246.8元”、“驳回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8民初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安徽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780204.05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安徽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800204.05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6488元,由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1190元,安徽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2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3-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