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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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贞丰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贞丰分公司的银行账户490931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若被申请人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不足时再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贞丰分公司的账户资金;若二被申请人账户内的资金累加后仍然不足的,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资金额度30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贞丰分公司的账户资金额度190931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22
发布日期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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