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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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119173.83元及利息(利息以5119173.83元为基数,自2011年10月15日按0.08‰/天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 二、驳回原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185元,鉴定费100万元,原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29297元,被告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688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十份,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