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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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舒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8.075‰支付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8.075‰上浮50%支付自2016年6月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 二、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签订的《舒兰农商银行个人抵押合同》有效; 三、如***、***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提供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的坐落于舒兰市××路(房屋所有权证号:舒兰市房权证北字第XXXX号舒兰市房权证北字第XXXX号)的房产,经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