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宇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11民初212号 原告:湖南宇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付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灿跃,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谦,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靖。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04月30日,汉族,住***。系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宇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驳回原告湖南宇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已收取的受理费5588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