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宇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11民初212号

原告:湖南宇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付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灿跃,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谦,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靖。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04月30日,汉族,住***。系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宇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驳回原告湖南宇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已收取的受理费5588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15
发布日期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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