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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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1620387.19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6年7月23日起计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限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至本院履行款账户内。((收款人:平江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账号:43×××0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南平江支行天岳分理处)。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75000元,合计133800元,由原告***承担98120元,由被告***承担35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