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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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湘阴县人民医院 湖南省中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54353.06元,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赔付349283.98元(已扣减垫付的6万元),由被告***赔偿13520.72元(已支付),由被告***赔付31548.36元(已支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限赔偿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付至:湘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43×××5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岳阳湘阴支行)。原告***应退还给被告***的40929.28元、应退还给被告***的77577.91元,待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赔付款到位后,由本院直接扣留返还给被告***和***。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577元,减半收取计3788.5元,由原告***承担310元,被告***承担1043元,被告***承担243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