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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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 二、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05678.05元及利息(利息以1705678.05元为基数,自2011年10月15日起按年利率6.1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6185元,鉴定费100万元,由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80000元,由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185元。保全费5000元,由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606185元部分,由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47634元,由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000元,由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6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