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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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 宿迁市洋河镇贵宾酒业有限公司 江苏万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江苏国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哈慈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国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贵宾宴”白酒。 二、盱眙赵大龙虾酒店立即停止销售涉案“贵宾宴”白酒。 三、江苏国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35000元。 四、驳回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90.57元,由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负担7590.57元,被告江苏国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10-113301040002475。 |
裁判日期 | 2019-01-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