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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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沈阳玉禾田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50,381.37元、误工费2,996元、护理费73,26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20元、营养费4,200元、辅助器具费85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7,052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复印费60元; 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3.6元,由被告***负担1,592元,原告***负担68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