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 石家庄双联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颂禾农民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省颂禾农民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双联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项1029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对上述吉林省颂禾农民服务有限公司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974元,由原告负担73777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81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