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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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东旭进出口有限公司 盘锦市双台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辽宁恒跃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盘锦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恒跃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盘锦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利息188,021.16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利息及违约金,其中:代偿利息111,277.83元,被告应自2019年9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该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代偿利息76,743.33元,被告应自2019年12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该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应当按照代偿总额的日千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原告已代偿的款项总额×2‰×原告实际垫付款天数)。 二、被告盘锦东旭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原告盘锦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的、他项权证为辽(2019)盘锦市不动产证明第2002725号项下的不动产在拍卖或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4,525.00元,减半收取2,262.50元,由被告辽宁恒跃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