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诚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国泰怡安电子有限公司
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山东诚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643.27元及违约金(以本金49643.27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8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山东诚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计520元由被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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