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海怡环保制冷有限公司
山东北方中意新材料有限公司
海汇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海怡环保制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北方中意新材料有限公司8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北方中意新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海汇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被告山东海怡环保制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16
发布日期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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