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海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92民初15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梅,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465708786,住***。 法定代表人:杨春彬,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海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